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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人借钱]P2P密洽信托合作模式:合规与创新间的平衡博弈(1)

时间  2026-07-08 06:53  浏览:351

当“创新”走入“合规”的边界,“平衡”二字或许可以作为最恰当的注解。

持续趋热的互联网金融正不断向原本看来与其关联度不大的信托领域渗透。21信托研究院了解到,目前P2P平台与信托的嫁接合作依旧呈增多趋势,并逐渐形成平台担保融资、受益权质押回购及对接销售三类较为稳定的业务模式。

然而,不论哪种业务模式,自推出伊始都或多或少收到来自市场层面的质疑声音,甚至有评论认为,当前的合作模式是P2P行业监管缺位时期双方合谋套利的产物,长远来看可持续性有待拷问。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其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实现了在现有合规框架体系内,弥补并衔接了各方需求缺口来进行金融创新。

北京某P2P平台负责人表示,对于目前的一些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信托合作的业务尝试,全盘否定显得太过简单粗暴,新业务孵化主要考虑的还是如何在合法合规和创新突破间达成平衡。

“在合规性问题方面,监管明确严格限制的绝对不做,监管未明确的部分,以风控措施的有效性为前提,突破风控底线的绝对不做,其他风险可控范围内,可尝试采取适宜的交易结构和风控措施。”

某信托业内人士也认为,例如存量信托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前变现,是投资人的合理需求目前却并没有交易市场实现,当互联网的新业务模式迎合这一需求时,不应一律视为违规,也可考虑在创新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引导P2P平台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强化风险披露,避免风险传导。

模式一:“T2P”渐成规模化

P2P与信托公司合作较多,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模式,为平台担保融资模式,通常也被称为T2P模式,即由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计划,用于通过P2P平台发放小额贷款

这类业务的核心,实际是P2P平台利用自身信用进行信托融资,看似信托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小额贷款,但主导方实际仍为P2P平台,在交易结构方面也基本均为优先/劣后设计,并要求P2P平台实际控制人提供全额担保和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典型的一则案例为中航信托与宜信公司的合作,2011年初中航正式发行第一只此类信托计划,基本交易框架为中航信托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计划,委托宜信方面作为信用管理顾问发放小微贷款。

如今与宜信合作发行的信托计划在中航已成为重要产品体系之一,拿近期在售的“天惠60号小额信贷(24月期)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来说,认购起点50万,发行规模200万,预期收益8.4%,资金用于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投资金融机构发售的理财产品及管理服务商推荐的且受托人认可并同意的非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增信措施包括三条,一是宜信旗下公司宜信惠民承担劣后补足义务;二是国寿财险按约定对借款人违约本金进行相应赔付;三是宜信财富、宜信信用、宜信信息、普恒信业、唐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其中引入国寿财险合作,是由其为系列产品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即以信用贷款中债务人的还款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

除此之外,常用的风控措施往往还会覆盖到操作环节。另一家信托公司与某P2P平台的合作项目中则要求,当借款人借款发生逾期,P2P平台将首先履行代偿责任,将借款人所欠款项划至信托账户;如借款人借款被认定为不良,P2P平台将贷款本息向信托无条件回购;次级份额将始终保留在信托计划中,直至P2P平台无法履行代偿和回购职责。

若P2P存量贷款不良率达到4%或以上,则平台需用自有资金以现金注入的形式追缴次级部分,直至次级部分/信托贷款余额等于不良率2.5倍。

而在信托公司与P2P的早期合作模式中,还有另一种常见模式便为“对接销售”模式。

基于监管政策及各种历史原因,信托公司的营销体系长期以来依赖银行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现状有待打破,在自建平台完善前,多元化拓展资金来源成为不少信托公司的关注重点。

这种背景下,一方面信托公司借助实力雄厚的P2P平台合作以拓展销售渠道,典型者如陆金所;另一方面,P2P平台为了维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会主动寻求与相对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完成对接。

在这样的合作中,P2P平台以投资顾问的身份,筛选合适的项目向客户推荐,实际扮演的角色类似拥有互联网线上资源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