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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人借钱]互联网金融打开股权众筹发展空间(2)

时间  2026-02-05 00:55  浏览:884


股权众筹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

有机组成部分

2014年3月31号,笔者曾在证券媒体上发表题为《股权众筹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文章。《指导意见》目前将股权众筹定位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用了“有机”这样的概念。这个概念我认为非常到位,非常符合当前我国国情。

第一,股权众筹是整个金融市场的基础部分,也是最底层部分。

第二,对股权众筹来说,明确是为小微企业服务,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中国现在缺的不是大企业,而是小微企业,尤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要是小微企业。而小微企业的融资是困难的。因为目前中国为小微企业服务中,融资难是最大的问题。所谓的天使投资实际上已经走样,天使投资本来就是一种富人和有钱人的冒险活动。天使投资本身是为小微企业服务,但是走到最后,纷纷成立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实际上是背离了天使投资的本质,一旦基金化,就跟VC、PE没有什么区别了。但是委托代理机制的VC、PE,实际上不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去中心化。像VC、PE以后肯定会被颠覆掉的,这个周期很长。所以股权众筹是去中心化,打破委托代理的机制,委托代理机制的风险太大,成本太高,而且不能真正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小微企业的资源整合、管理和人脉众筹等问题。股权众筹刚好可以弥补传统的天使投资的不足,使得天使投资回归本质。

第三,金融的未来就是交易所,交易所的未来就是金融众筹的交易所。按照这样的理解,我直接把互联网金融界定为众筹金融。众筹金融的概念得到北京市委书记陈刚、副市长王立祥的采纳,也得到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的刘文献董事长的支持,把我提出的概念和理论在北京市加以实践,目前成为中国西部金融创新的一个亮点,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领导的肯定。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修订证券法,也已经导入了公募股权众筹的相关规定。股权众筹是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基础设施,是低成本的非常高效的一种融资方式。比起P2P的其他互联网金融融资方法来说,我认为股权众筹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符合老百姓的需求。经历这次罕见的股灾,捉摸不定的二级市场给予投资者的教训特别深刻。而股权众筹作为一级市场,投资者可以更好地观察到项目实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在对平台合理监管的前提下,老百姓更加相信这种互联网金融平台。所以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能为老百姓搭建一个更有保障的投资理财平台。同时股权众筹市场上的资金和其他资源是直接对接实体项目,老百姓把钱通过这些平台投资于实体项目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服务于实际经济,是一个良性循环。

我认为股权众筹是人类历史上又一个伟大的制度发明,它能够弥补股票市场股份制的缺陷和不足,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筹集和资源的筹集,还有人脉的管理以及营销的众筹,也就是说股权众筹是筹资、筹资源、筹人脉,使得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获得更有效资源的众筹。所以我相信证监会即将出台的众筹管理办法对于今后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确保GDP在7%以上的这个目标是一个有力的保障。

所以,我个人理解,从实际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角度来说,此次《指导意见》也可以说是“促进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应建立统合性协调部门

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

总体而言,从未来实施来说,一行三会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第一,首先银监会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平台是合格的,就是要设定一个门槛,因为很多不具有能力的,不具有资质的进入到市场将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政府出台监管政策对于平台中介要求其具备专业的能力,比如说有专业的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互联网风险防范的技术,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这些能力必须要具备。

第二,对投资者、消费者各种保护措施必须到位,比如对金融消费者的各种隐私信息、数据给予有力的保障。

第三,对于平台上上线的项目通过互联网手段使得信息披露更加高效更加及时,充分发挥互联网更专业、更高效等其他方面的优势。对于那些没有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缺乏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政府监管部门应该采取对这些平台进行处罚或禁入,从而让劣币能够得到有效的惩罚。这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

第四,政府应该迅速转变监管思维,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应当建立有效的大数据监控体系,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高传导性风险,而不至于造成更大的威胁或破坏。

第五,政府应该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陌生的,一行三会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这些宣传教育,应该告诉老百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什么是有风险的,如果有风险,风险在哪里等。

我个人认为政府以下几个方面不应该做:第一,政府不应该过度干预金融创新的具体方式和模式,应遵循包容创新、鼓励创新的原则,政府应该多一些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留一些弹性的空间。另外,政府不应该直接规定平台做什么。互联网金融代表了金融创新方向,是混业金融,所以我个人认为政府不应该禁止平台做混业经营业务,应允许有这样的创新。但对于因此带来的风险,政府监管应当改变过去分业监管、各自为政的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纳入功能监管的理念,建立统合性协调部门监管目前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以使风险得到有效的管控。

另外,《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我听说已经在积极筹建,初具雏形。政府应该授权给这个行业协会更多更大的权力,以更好地服务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同时更好地防范风险。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最急需要解决的有以下两个大问题:第一,政府尽快建立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第二,政府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加大教育,确保金融创新的核心配套措施能够完善。(北京市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