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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额空放]P2P网贷面临3风险:部分平台踩非法集资红线

时间  2026-01-17 11:04  浏览:393

行业观察

平台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平台,它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理想情况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被视为融资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的角色,仅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双方的交易。但在实际操作中,已有不少平台偏离了纯中介的角色,因此平台面临着巨大法律风险。

1月12日,北京市P2P网站美贷网经内部人士向媒体确认,其实际控制人谷卓恒已“失联”跑路。

年关将近,P2P跑路危机正在集中涌现。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2014年12月问题平台事件集中爆发,单月问题平台多达92家,问题平台的月发生率由年初的1.36%上升至5.65%。部分平台已经酝酿成跑路态势,“诈骗或跑路”类问题平台占比达25%。

我国的P2P业务当前仍处于发展初期,按照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其性质依然缺乏准确的界定。P2P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借贷行为,但由于其不存在类似于银行的中介机构,实质是一种直接融资。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实践中容易模糊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存在部分平台踩到了非法集资的红线上。

平台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平台,它的法律地位是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理想情况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被视为融资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的角色,仅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双方的交易。但在实际操作中,已有不少平台偏离了纯中介的角色,因此平台面临着巨大法律风险。

从债权转让模式来看,P2P网贷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经营范围多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并没有取得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此外,第一出借人在向其他出借人转让债权时,转让的不仅是本金还包括利息,属于变相给予其他出借人回报。而网贷平台公开向其出借人客户进行债权转让,其转让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已经界定的公开发行的定义,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否则就属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

由于网络借贷借款实行“一借多”的模式和会员的社区化管理,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人采取“账户式”操作。而这些账户大都是网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企业账户。因此,这些企业账户积聚了社会大众的资金。在我国金融管理法律体制下,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资金。进一步来说,如果这些资金进入平台公司或公司个人账户,则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如平台被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非法集资,就可能构成了集资诈骗。

除了如上所述的法律风险之外,在实际操作中,中间账户风险也不容忽视。中间账户是指为降低双方交易风险而在第三方机构开设的用于存放双方交易资金的托管账户。P2P网络借贷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便利交易核实与过账,其设立是网贷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中间资金账户通过监管资金流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

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的转账结算。而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中间账户的资金和流动性情况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银行由于无法评估网贷风险是否会冲击银行体系,往往会拒绝为网贷行业提供第三方监管的要求。因此,即使是在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资金的调配权(使用权)仍然在网贷平台手中。

缺乏监管的中间账户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严重的中间账户风险,平台机构能自由支配资金,就使得中间账户的设立俨然成为该机构为自己设立了一个资金池。在监管机构尚未监管的情况下,平台机构在资金支配上完完全全依靠该机构自身的信用。

而频繁发生的P2P网贷延期兑付危机,则显示P2P网贷还面临着流动性的风险。我国网络借贷行业以平台垫付模式居多,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成交量不足或缺乏愿意交易的对手,导致未能在理想的时点完成交易的风险。

当网贷平台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减少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取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网贷平台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随时持有的、用于支付需求的流动资产只占负债总额的很小部分。如果网络借贷的大量债权人同时要求兑现债权,例如出现大量出借人的挤兑行为,网贷平台就可能面临流动性危机,从而出现延期兑付、甚至破产跑路的情况。(新京报)